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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盘县杨山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盘县杨山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64号申请人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红果经济开发区两河新区。注册号520223000047347(2-1)。法定代表人,李宗和,系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德忠,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2199910537680。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本跃,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210815053。被执行人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县鸡场坪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20068396262X1。法定代表人胡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盘县杨山煤矿,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鸡场坪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692482545。负责人余绍龙,系该煤矿矿长。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盘县杨山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47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盘县杨山煤矿共同支付申请人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763354元,逾期付款利息95106.08(利息算至2016年9月19日),案件受理费6192.25元,承担执行费10985元,合计875637.33元,2016年9月20日以后的利息以未付款项按年利率4.75%计算逾期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盘县杨山煤矿暂无财产可供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47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喜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祥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