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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成君与黄永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君,黄永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910号原告:张成君,住敦化市。被告:黄永志,住敦化市。原告张成君诉被告黄永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张成君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成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成君负担。审判员  高宝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国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