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东阳市金泽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东阳市金泽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03民初145号原告: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联谊西路88号。法定代表人:沈方根。诉讼委托代理人:沈益明,浙江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阳市金泽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高新产业园区西楼。法定代表人:吴国珍。原告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东阳市金泽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电梯定作款7900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钢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益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阳市金泽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原告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金泽纺织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扶)梯安装承揽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安装电梯四台,安装款总价为79000元。合同对结算方式、安装工期等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若被告逾期付款,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金额1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为被告安装电梯四台。2015年12月11日,上述四台电梯经金华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验收合格。被告至今未付款。原告催讨未果,以致纠纷成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东阳市金泽纺织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电梯安装款79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900元,合计8690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2元,减半收取986元,由被告东阳市金泽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