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8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临沂祥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祥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206号原告:临沂祥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朱家斜坊村。法定代表人:周扬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恩玺,山东名律师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佳,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被告: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5045号508室Y区36号。法定代表人:方海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祥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联系到被告应诉,现因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临沂祥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