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同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同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23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北安办事处小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685882061。法定代表人郑桂英,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同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3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508178914。法定代表人胡军基,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同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336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但均系多次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3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熙亮人民陪审员 李 芹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纪宝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