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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泽州农商行与赵完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完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13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泽州路。法定代表人郭明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海苗,该公司部门经理。被执行人赵完成,男,1963年2月13日生,汉族,泽州县巴公镇人。申请执行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州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赵完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泽州农商银行依据(2016)晋0525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完成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和截止申请日的利息38128.48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共计89178.4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给被执行人赵完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对其财产进行查询,其银行账户无存款,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行人赵完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泽州农商银行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未履行的执行款89178.48元及申请执行费1238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25执1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 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