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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孙桂云与彭小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云,彭小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1544号原告:孙桂云。被告:彭小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桂云与被告彭小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桂云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元(已减半),由原告孙桂云负担。审判员  周雷刚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