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孙桂云与彭小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云,彭小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1544号原告:孙桂云。被告:彭小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桂云与被告彭小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桂云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元(已减半),由原告孙桂云负担。审判员 周雷刚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