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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2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梁庚程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庚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2民初411号原告:梁庚程,男,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麻章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康强路**号。负责人:李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熠,男,该公司员工。原告梁庚程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梁庚程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庭外赔偿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庚程撤诉。本案受理费898.06元,减半收取449.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国调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徐绎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