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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4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占俊与海尔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俊,海尔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4民初229号原告:占俊,男,198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大学文化,律师,现住上海市(户籍所在地为新疆尼勒克县)。被告:海尔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7180446942。法定代表人:周云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占俊与被告海尔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占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占俊负担。审 判 长  周卫东人民陪审员  曾 梦人民陪审员  应香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