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4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占俊与海尔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俊,海尔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4民初229号原告:占俊,男,198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大学文化,律师,现住上海市(户籍所在地为新疆尼勒克县)。被告:海尔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7180446942。法定代表人:周云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占俊与被告海尔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占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占俊负担。审 判 长 周卫东人民陪审员 曾 梦人民陪审员 应香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