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扬平与被申请人朱芳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扬平,朱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申1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扬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钱良,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朱芳,女,汉族。再审申请人王扬平与被申请人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鼓民初字第4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王扬平申请再审称:对于借贷事实,申请人只认可96500元,多出的现金并没有收到。双方之间的账务往来比较乱,有现金,也有汇款。根据申请人自己的记录,实际尚欠被申请人三至五万元左右。故请求再审,依法改判(2015)鼓民初字第4330号民事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朱芳提交意见称:申请人王扬平欠案外人李桂莲10万元。受申请人所托,被申请人偿还给李桂莲利息及本金,李桂莲向被申请人出具了收条。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6月18日的短信可以证明,申请人王扬平承诺在房子卖了之后归还被申请人10万元。经本院询问,申请人王扬平称确实向李桂莲借了10万元并通过被申请人清偿。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于民事判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对于原审双方之间借款事实的认定,(2015)鼓民初字第4330号民事判决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确认通过被申请人清偿其向案外人的借款。对于所称的向被申请人还款的事实,再审申请人陈述不清,亦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因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王扬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皮轶之审 判 员 邓秀蓉审 判 员 李子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张靖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