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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恢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姚冠鲁、王国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冠鲁,王国勇,泰安市金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513号申请执行人:姚冠鲁,男,195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王国勇,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泰安市金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省庄工业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冠鲁与被执行人王国勇、泰安市金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交纳执行费31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11执恢5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齐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