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1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林启深、何美贤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启深,何美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1执33号申请执行人林启深,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何美贤,女,1973年1月13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林启深与被执行人何美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921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何美贤返还投资款50000元,受理费625元、执行费6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何美贤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华海审判员 覃健武审判员 李敦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封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