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6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杨福与杨忠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福,杨忠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6643号原告:杨福,男,195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奎,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忠,男,195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军,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红,女,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杨福与被告杨忠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福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杨福负担。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