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2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肖某某诉被告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肖某某,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801号原告:刘某某,女。原告:肖某某,女。被告:吕某某,女。原告刘某某、肖某某与被告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进行了送达,经调查被告于四年前搬离了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经查证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肖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全额退回原告刘某某、肖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出上诉,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