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81执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文与贺永焱、贺意成、汤美华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贺永焱,贺意成,汤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81执1273号申请执行人张文,男,200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贺永焱,男,2002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贺意成,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汤美华,女,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文与被执行人贺永焱、贺意成、汤美华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的(2015)武法民初字第17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文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贺永焱、贺意成、汤美华的财产及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贺永焱、贺意成、汤美华的财产线索,目前暂无执行能力。待日后发现有财产线索,申请人则可以随时依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法民初字第172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光审 判 员 唐 剑审 判 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曾庆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