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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包满法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满法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03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满法,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0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满法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包满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包满法来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街××号海鲜批发店门口,窃取被害人叶某进货后放在此处的三箱龙虾(内有中型澳龙龙虾75斤,大型澳龙龙虾4.1斤)。之后,被告人包满法将上述三箱龙虾以210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经查,上述中型澳龙龙虾每斤260元,大型澳龙龙虾每斤300元,被盗龙虾价值共计人民币20730元。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包满法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包满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证人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对账单、销售凭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满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包满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包满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包满法退赔被害人叶诸桃人民币20730元。款项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秀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