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3行审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辉南县国土资源局与卜荣清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辉南县国土资源局,卜荣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523行审13号申请执行人辉南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辉南县。法定代表人梁传惠,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兆鹏,该局法规科科长。被执行人:卜荣清,男。申请执行人辉南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卜荣清拒不交出被征用土地为由,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对被申请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举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王兆鹏,被申请执行人卜荣清到庭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辉南县人民政府为推进民生项目建设,改善居住条件,落实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已经省政府《关于辉南县人民政府2014年第4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吉国土资耕函【2014】461号)批准,被依法征收,用于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建设。辉南县人民政府根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关于辉南县人民政府2014年第4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吉国土资耕函【2014】461号)规定,已制定了该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审查,该方案符合征地补偿安置法定政策的规定。我局已于2015年2月下达《征收土地公告》、《补偿安置公告》。涉及对该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划拨至村委会,并由村委会组织发放。我局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委托辉南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进行拆迁,拆迁区域中卜荣清位于朝阳镇新立村所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1900平方米,至今未领取补偿又不交还土地,该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9月9日将《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现法定期限已满,当事人拒不履行。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辩称,我对征地没有意见,但是我对补偿费有意见,补偿太低,无法满足我们的正常生活。之前没有提出诉讼或者复议,是因为我不懂法。关于补偿费,我要求按照90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这是依照河北省建设飞机场征地时的补偿标准。请求法院支持。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卜荣清拒不交出被征用土地的事实与申请执行人的陈述基本一致。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卜荣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2005年《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交出被征收的土地。申请执行人辉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辉国土资限决字【2016】02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并由辉南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志武审 判 员 穆晓华人民陪审员 辛林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