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2执14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颜敬文、叶栽治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敬文,叶栽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2执14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颜敬文,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被执行人:叶栽治,女,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执行颜敬文与叶栽治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颜敬文于2017年6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叶栽治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212执14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频审判员 许书武审判员 林康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惠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