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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行申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柏林诉长春市教育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行申4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柏林,住吉林省长春市。再审申请人李柏林因诉长春市教育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行终13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柏林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立案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长春市教育局是民办教师相关政府信息的制作和保存机关,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李柏林申请公开的信息,关系到切身利益,长春市教育局一直未予公开,是不履行法定职权的行为,本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有关事项向行政机关提出咨询,对行政机关不予解答或者对答复意见不服提起诉讼的,因行政机关对咨询的答复或者不答复行为,不会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李柏林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提起了多项事实或者政策咨询。申请事项中,第一项请求告知吉林省民办教师整顿的时间、认定民办教师的截止时间及其依据、第五项1995年至1999年长春市上报吉林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民办教师人数及花名册及1995年至1999年国家下达给长春市“民转公”专项指标数,实质是对有关长春市民办教师清理整顿过程中相关事实问题的咨询;第四项1995年省教育厅将《民办教师任用证》换发为《民办教师准用证》的目的和依据、第六项关于代课教师的认定标准以及为什么省教育厅自1995年至1998年每次“民转公”都包含代课教师、第八项对持有《民办教师任用证》并获得相关职称的合格民办教师在1999年和2000年没有转为公办教师所采取的安置办法及其依据,属于对“民转公”相关政策的咨询。无论是对事实的咨询还是对政策的咨询,行政机关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均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本案中,李柏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部分内容,属于需要政府进行汇总、分析、加工的信息,包括第二项申请公开1995年以前由县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民办教师任用证》的民办教师人数及花名册、第三项1995年以后重新换发《民办教师准用证》的民办教师人数及花名册、第七项历年来长春市“民转公”人数及花名册以及代课教师转公办教师的人数,均属于需要行政机关进行汇总、分析、加工的政府信息,对上述信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政府拒绝提供的,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二审裁定不予立案,处理结果并无不当。综上,李柏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柏林的再审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审 判 长  郭 岩代理审判员  孔德岩代理审判员  张雪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