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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2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侯嵩、孙志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嵩,孙志晓,迟丽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2851号申请执行人侯嵩,男,1979年9月12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孙志晓,男,1971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迟丽芹,女,1969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侯嵩与被执行人孙志晓、迟丽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孙志晓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4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钦波审判员  刘吉波审判员  张培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