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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日照市岚山区永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日照市海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市岚山区永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日照市海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日照市佳怡食品有限公司,周小旦,苏彦红,日照市岚山区前三岛水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青远,刘振刚,赵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3执228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区永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圣岚西路。组织机构代码:69541803-1。法定代表人徐加确,董事长。被执行人:日照市海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汾水(204国道西侧),组织机构代码:L0586477-5。法定代表人:周小旦,总经理。被执行人:日照市佳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仁家村,组织机构代码:67319799-5。被执行人:周小旦,男,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苏彦红,女,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区前三岛水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海州路,组织机构代码:91371103786111713A。法定代表人:刘青远,总经理。被执行人:刘青远,男,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刘振刚,男,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赵田华,男,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区永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日照市海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区永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维军审判员  徐建军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元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