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执0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传训、殷锦文、张思喜、张仁亮、连云港亿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707执019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传训、殷锦文、张思喜、张仁亮、连云港亿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我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80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具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李传训、殷锦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23日起至2015年6月22日止,按照年利率7.8%计算利息;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7%计算罚息);二、被执行人张思喜、张仁亮、连云港亿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李传训、殷锦文、张思喜、张仁亮、连云港亿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