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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8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霍永亮与被执行人槐有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永亮,槐有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322号申请执行人霍永亮,男。被执行人槐有全,男。申请执行人霍永亮与被执行人槐有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的(2017)陕0628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霍永亮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6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计算)。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槐有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日,申请执行人霍永亮与被执行人槐永全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一)本案本息共计:34320元,申请执行人霍永亮自愿放弃2320元,被执行人槐有全共给付申请执行人霍永亮32000元,其中当庭给付申请人执行人霍永亮5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霍永亮5000元,于2018年3月31日前将剩余的22000元一次性付清;(二)本案受理费275元及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槐有全承担;(三)如果被执行人槐有全未能按和解协议约定期限及金额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霍永亮可以随时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以上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霍永亮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8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 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