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执8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唐团荣诉邹晓霞、庄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团荣,邹晓霞,庄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8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团荣,女,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邹晓霞,女,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庄良,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唐团荣诉被执行人邹晓霞、庄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677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到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正在处置被执行人邹晓霞、庄良名下房产,已去函申请参与分配。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和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王高亮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