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3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大龙建材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润天轨道客车配件有限公司、冯畅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皇岛市大龙建材有限公司,吉林省润天轨道客车配件有限公司,冯畅,胡加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03执2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大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法定代表人张树林。被执行人吉林省润天轨道客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冯畅。被执行人冯畅,女,汉族,1991年4月24日出生,住吉林省扶余县。被执行人胡加东,男,汉族,1979年6月15日出生,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秦皇岛市大龙建材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润天轨道客车配件有限公司、冯畅、胡加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吉林省润天轨道客车配件有限公司、冯畅、胡加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付立红人民陪审员 梁 冰人民陪审员 王丽娜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温建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