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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保胜、赵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保胜,赵倩,杨洪伟,魏金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9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保胜,男,汉族,1975年11月22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倩,女,汉族,1981年11月4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洪伟,男,汉族,1972年11月18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金苹,男,汉族,1971年12月31日生,住新郑市。上诉人王保胜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4民初1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保胜上诉称,被告赵倩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高新区,管城法院作为被告赵倩住所地应有管辖权。杨洪伟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金水,即便杨洪伟经常居住地,管城法院仍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由管城区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赵倩作为原审第一被告,其住所地在郑州市管城区辖区,原告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王宝胜要求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4民初10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审判员  贾 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孟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