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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执2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黄力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力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2676号被执行人:黄力民,男,1986年7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暂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及证据,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艾忠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