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2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黄力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力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2676号被执行人:黄力民,男,1986年7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暂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及证据,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艾忠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