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周翔、陶大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翔,陶大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1执378号申请人:周翔,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陶大保,女,195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执行周翔与陶大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11月26作出的(2016)皖0521民初2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陶大保应给付申请人周翔16903.0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52及申请执行费162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陶大保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0521民初22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昭平审判员 徐同海审判员 周仕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格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