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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3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海林与许昌市鑫荣物资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海林,许昌市鑫荣物资有限公司,河南省绣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3741号原告:郭海林,男,汉族,1961年8月4日生,住长葛市。被告:许昌市鑫荣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文兴路。法定代表人:韩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攀,该公司法务人员。委托代理人:左瑞红,该公司工作人员。第三人:河南省绣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颍川办柏山路中段东侧名亨花园9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冰雪诉被告许昌市鑫荣物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省绣都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2017年6月21日,原告郭海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海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海林负担。审 判 长  海建伟人民陪审员  杜亚娟人民陪审员  朱巧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珂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