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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5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赵景会与西林区东风村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景会,西林区东风村村委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5民初59号原告:赵景会,男,193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伊春市西林区三公里街。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树庆,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商银行西林分银处,住伊春市西林区爱民小区。被告:西林区东风村村委会,住所地伊春市西林区河东社区。主要负责人:邢传仁,该村村主任。原告赵景会与被告西林区东风村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赵景会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景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景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赵景会负担。审判长  张明宇审判员  李景会审判员  林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丽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