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蔡明再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明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823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793号。受理日期:2017年6月20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尤鑫洋。被告人蔡明再,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石狮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2日1时许,被告人蔡明再酒后驾驶闽C×××××小汽车至石狮市南环路畔山云海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蔡明再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36.17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蔡明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明再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明再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蔡明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案件审理期间主动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相关基层组织表示愿意协助对被告人蔡明再进行社区矫正,可对被告人蔡明再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明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书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冬英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