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1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新兴县人民医院与梁达华、梁效进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兴县人民医院,梁达华,梁效进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21民初420号原告:新兴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新兴县。法定代表人:周怀根委托代理人:梁志业,男,该院员工,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被告:梁达华,男,195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六祖镇。被告:梁效进,男,199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六祖镇。原告新兴县人民医院与被告梁达华、梁效进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6月22日,原告新兴县人民医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新兴县人民医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15.09元,减半收取计607.55元,由原告新兴县人民医院承担。审 判 长 曹国剑审 判 员 刘春春人民陪审员 李 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锦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