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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1执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峰申请范雨莉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峰,范雨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1执104-2号申请执行人李峰,男,汉族,无职业,住望奎县。被执行人范雨莉,女,汉族,公务员,住望奎县。(2016)黑1221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范雨莉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剩余159774.88元被执行人分期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221民初951号民事��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亚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诗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