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民初2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郭永才与武汉茂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房江岸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才,武汉茂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房江岸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武汉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2473号原告(执行案外人):郭永才,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慧敏,系郭永才之妻,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申请执行人):武汉茂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劳动街解放公园路30号3栋1层。法定代表人:查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平,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欢,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被执行人):中房江岸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澳门路11-12栋2楼。法定代表人:郭秋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代理人:郭永山,男,该公司法务部主任。被告(被执行人):武汉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三阳小路34号。法定代表人:李舒宏。原告郭永才诉被告武汉茂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中房江岸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被告武汉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原告郭永才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永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永才撤诉。案件受理费3652元,减半收取计1826元,由原告郭永才负担。审判长 代 娟审判员 胡 劲审判员 吴伶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六日书记员 程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