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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4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袁宝琴、叶信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宝琴,叶信玉,董昌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4执76号申请执行人:袁宝琴,女,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松溪县。被执行人:叶信玉,女,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松溪县。被执行人:董昌金,男,195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松溪县。申请执行人袁宝琴与被执行人叶信玉、董昌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724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叶信玉、董昌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袁宝琴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信玉、董昌金偿还借款本金23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查询对被执行人叶信玉、董昌金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被执行人叶信玉名下位于松溪县松源街道皇位小区46号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一时无法变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等无登记记录。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6月22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征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袁宝琴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724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史跃文代理审判员  周统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赛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