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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3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益阳市华中塑业有限公司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益阳市华中塑业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682号原告益阳市华中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沧水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胡金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正良,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肌代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益阳市高新区金山南路668号。负责人文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文少波、张珣,均为湖南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文少波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张珣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受理原告益阳市华中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益阳市华中塑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益阳市华中塑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阳市华中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630元,减半收取17815元,由原告益阳市华中塑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戬人民陪审员  皮旭明人民陪审员  昌杜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潮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