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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民初3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3318号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693752-9,住宜宾市翠屏区南岸吉祥名都小区25幢负一层物管部。法定代表人:李刚,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辉龙,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公司员工。被告:张建,男,196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