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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2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卢珍姣、李旭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珍姣,李旭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2108号申请执行人卢珍姣。被执行人李旭明。申请执行人卢珍姣与被执行人李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02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卢珍姣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李旭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卢珍姣未实现债权40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李旭明下落不明,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210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永平审 判 员  杜忠东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葛心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