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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建萍与朱玉芹身体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萍,朱玉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532号申请执行人郭建萍,女,195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朱玉芹,女,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建萍与被执行人朱玉芹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7民初350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朱玉芹赔偿申请执行人郭建萍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4962.54元;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人民币734元。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未果。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3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18年1月19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967.81元,扣除执行费人民币135元后,余款发还申请执行人。另查,被执行人无车辆、证券、本市房产等财产登记记录,本市社保登记为转往外省市。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53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荀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