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3民初2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唐向祥与杨位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杨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2418号原告:唐某,男,汉族,1973年5月8日出生,住邹城市。被告:杨某,男,汉族,个体户,住邹城市。原告唐某与被告杨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亚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