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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朝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建,王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刑初571号自诉人李龙建,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人王朝阳,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自诉人李龙建以被告人王朝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李龙建以被告人王朝阳已全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以被告人王朝阳已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自愿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龙建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军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付英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