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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4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上海海波建筑设计事务所与长春通盛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海波建筑设计事务所,长春通盛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519号原告:上海海波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6878号1幢2层C区***室。执行事务合伙人:郁川。委托代理人:梁寓禹,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通盛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名都城小区1号楼西侧第二间门市3-4层。法定代表人:王恩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敏,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晓柯,该公司职员。原告上海海波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诉被告长春通盛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苗秀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金秋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