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02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吴步盛、张敏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步盛,张敏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02执1号申请执行人:吴步盛,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张敏光,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步盛与被执行人张敏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蕉民初字第2276号民事判决书。经到相关单位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去向,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振勤审判员 谢 梁审判员 林锡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兰瑞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