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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台州市鼎顺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台州市鼎顺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2执31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椒江江城南路78号,组织机构代码:00267333-X。法定代表人:於云国。被执行人:台州市鼎顺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椒江景元路186弄5号二楼,组织机构:56236466-6。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椒市监处[2015]1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台州市鼎顺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缴纳罚款500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台州市鼎顺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一个月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台州市鼎顺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台州市鼎顺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1002执3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晓勇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朱秀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