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民催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贵阳嘉耐特种铝酸盐有限公司清镇分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贵阳嘉耐特种铝酸盐有限公司清镇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4民催9号申请人:贵阳嘉耐特种铝酸盐有限公司清镇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站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573307704T。负责人:吴建平,厂长。申请人贵阳嘉耐特种铝酸盐有限公司清镇分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贵阳嘉耐特种铝酸盐有限公司清镇分公司持有的汇票号码为30200053/26159772,出票金额为60000元,付款行中信银行绍兴上虞支行,出票人为浙江自立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贵阳嘉耐特种铝酸盐有限公司清镇分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9月2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贵阳嘉耐特种铝酸盐有限公司清镇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 判 长 陶秋文代理审判员 任飞飞代理审判员 徐海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