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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志远与被执行人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欧派橱柜阳泉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远,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欧派橱柜阳泉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2执194号申请执行人杨志远,男,1994出生,汉族,住阳泉市矿区。被执行人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欧派橱柜阳泉店。经营者高俊峰。申请执行人杨志远与被执行人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欧派橱柜阳泉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做出的(2016)晋03民终60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欧派橱柜阳泉店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人杨志远各项费用共计62347.5元。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到期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欧派橱柜阳泉店银行存款66950元(含诉讼费1378元、执行费835元、迟延履行金0.000175×62347.5元×219天=2389.5元)。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晋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执行员  王晓瑞书记员  荆卫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