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执1697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陈胜兵、之一等与深圳市通程光电有限公司���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胜兵,之一,之二,之三,之四,之五,深圳市通程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16970号之三申请人:陈胜兵等104名员工。申请执行人之一:陈胜兵,男,汉族,1979年1月4日生,住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申请执行人之二:蒋禄法,男,汉族,1953年7月15日生,住址湖南省新宁县。申请执行人之三:崔自菲,男,汉族,1987年9月27日生,住址甘肃省康县。申请执行人之四:骆珊珊,女,汉族,1990年10月18日生,住址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申请执行人之五:崔自祥,男,汉族,1989年9月27日生,住址甘肃省康县,被执行人深圳市通程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上村社区冠城低碳工业园A栋一、二、三楼,组织机构代码567061840。法定代表人程建刚。申请执行人陈胜兵等104名员工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通程光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光劳人仲(公明)案[2016]886-98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律文书所规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评估报告资产列表清单),目前正在处分被执行人上述查封设备。本院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处分完毕后恢复本案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除了上述已查封机器设备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征人民陪审员 李 瑛人民陪审员 吴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剑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