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恢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树旺、冯春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树旺,冯春英,杜映柱,刘子暄,刘堪府,上海豪宏物流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恢696号申请执行人刘树旺,男,汉族,住河北省沧县。申请执行人冯春英,女,汉族,住河北省沧县。申请执行人杜映柱,女,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申请执行人刘子暄,女,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申请执行人刘堪府,男,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被执行人上海豪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海虹路189号2幢2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054560337F。被执行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1399号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74216464。本院(2016)鲁0303民初3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35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哲审判员 孙 辉审判员 焦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