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朱昀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昀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13执125号被执行人:朱昀彬,男,汉族,22岁。被执行人朱昀彬罚金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苏0829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朱昀彬应缴纳罚金五万元。犯罪所得赃款1454050元予以追缴本院于2017年01月11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被执行人现在高淳监狱服刑。2017年2月21日共送达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2017年3月29日直接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暂无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登记信息。4、2017年2月21日委托被执行朱昀彬住所地人民法院调查其财产状况,当地法院于2017年4月27回复其名下无可供财产。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195454元。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报告的财产进行了核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洪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829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2016)苏0829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的义务。(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袁爱军审判员 王贵宏审判员 朱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业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