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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大远东制冷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河北露波农产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大远东制冷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河北露波农产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16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大远东制冷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学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露波农产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寇立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1民初字第10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大远东制冷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北露波农产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调查,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胜敏代理审判员  赵占超代理审判员  宋立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翟艳荣 来源: